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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新三板項目)

保密協議(新三板項目)

保密協議(新三板項目)

保密協議(新三板項目)

(****上市企業)與(參與****項目的證券公司或其它主體)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之保密協議

本《保密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

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正在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的總體策劃及具體實施工作;

2、乙方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專業證券經營機構(具有財務顧問、代辦股份轉讓、證券承銷及保薦、資產管理、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顧問等從業資格);

3、在項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經或將要向對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為此,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條款:

第1條保密信息的定義

1.1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與項目有關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披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一旦公佈會對披露方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具有實用性並經披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2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2.1接收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於與項目有關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進行本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在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過程中進行股權融資,需要乙方向甲方推薦投資方或需要乙方將甲方股權融資項目推薦給投資方,則乙方有權按照甲方授權向相關投資方提供保密信息。

2.2接收方保證對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不低於對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護手段進行保密。

2.3接收方為與項目有關的目的,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監事、高管、僱員或諮詢顧問(合稱“關聯人員”)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關聯人員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關聯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接收方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並促使關聯人員履行與接收方同等的保密義務。

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該保密信息之時,該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該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從對披露方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2.4.4該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員獨立開發或獲得的;

2.4.5經披露方事先或事後書面同意對外披露保密信息;

2.4.6接收方應法院、仲裁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機構、證券/金融監管機構、自律機構等有權機關之要求,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其他監管規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要求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介質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為保密信息。

2.6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業祕密及知識產權的情況,披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糾紛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接收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披露方應賠償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或承擔的責任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他人對接收方提出權利請求或索賠、接收方進行調查、準備、抗辯所支出的所有費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損害。

2.7若披露方要求歸還或銷燬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歸還或銷燬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根據監管和行業自律要求必須保留存檔的除外。

2.8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權機關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權為了辯解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儘量避免、減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損失。

第3條排他條款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就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任何其他實體簽署與本協議目的、內容相同或相類似的戰略合作協議或其他類型的文件;乙方應作為甲方開展本項目唯一的合作伙伴。

第4條違約責任

4.1任一方(“違約方”)或其關聯人員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2無論本協議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一方對另一方因本協議項下行為而導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潤損失、未實現預期的成本節約、商業信譽損失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5條協議有效期

5.1本協議經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並於文首載明簽署之日起生效。

5.2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協議保密期限截至項目完成之日或甲方書面通知提前終止本項目之日起12個月止。

項目完成之日是指甲方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日。

第6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6.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與解釋。

6.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3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按前條規定進行解決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和執行。

第7條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政策法規的重大變化、金融危機、地震、水災、傳染性疾病、國際制裁以及戰爭等情形,而這種客觀情況已經或可能將會對本協議的一方或多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公司前景或本協議的履行產生重大實質性不利影響。

7.3.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本協議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其持續的足夠證據。

7.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協議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否則,未採取合理努力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或後果對本項目造成重大妨礙,並且本協議雙方未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第8條通知

8.1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聯繫方式用傳真發出或快遞方式發出。如果該等通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於發件人傳真機顯示傳真業已發出時視為送達;若以快遞方式發出,則於郵件寄出後的第三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8.2本協議雙方的寄送地址及傳真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證券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第9條其他

9.1本協議中標題僅為閲讀方便,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為對本協議內容的解釋。

9.2本協議對雙方及其權利義務繼承人均有約束力。

9.3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

9.4本協議中如有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方面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是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且不影響到本協議整體效力的,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仍應完全有效並應被執行。

9.5一方當事人沒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任何權利的放棄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做出。

9.6本協議及其附件(如有)構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間就本協議項下相關事宜達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協議,並取代了一切先前達成的諒解、安排、約定或通信。

9.7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系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關於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項目之保密協議之簽字蓋章頁)

甲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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