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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技術引進合同通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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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一方為中國____________公司,主要辦公地址在中國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轉讓方),另一方為__________公司,主要辦公地址在________(以下簡稱轉讓方)。

鑑於被轉讓方希望使用轉讓方的專有技術,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廠製造________設備;

鑑於被轉讓方應不斷履行以購買訂單為形式的不同協議,以向轉讓方購買合同材料;

鑑於該購買訂單應服從於本合同有關合同材料的條件和條款;

因此,雙方授權的代表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此為證。

第一章 定義

1.1 “輔配件”指大量商可購買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與________系統安裝和系統配套有關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廠或轉讓方提供。

1.2 “合同設備”指附件十二中規定的由轉讓方售給被轉讓方的測試生產設備。

1.3 “合同工廠”指被轉讓方用轉讓方提供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製造合同產品的唯一地點,即中國______廠。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網絡設備、轉讓方軟件和輔配件。

1.5 “合同產品”指合同材料製成整機,經測試可銷售給最終用户。“合同產品”的進一步定義見附件一a。

1.6 “最終用户”指合同產品的購買者。

1.7 “固定網絡設備”指附件一b中規定的材料,為________系統的一部分。

1.8 “模塊”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規定的__________設備子機及由轉讓方售給被轉讓方用於製成合同產品的元部件。

1.9 “專有模塊”指用於製造合同產品的元部件和組件。

1.10 “專有資料”指本合同條 款規定的資料,包括軟件、目標代碼、源碼、測試設備的計算機程序、技術支持、轉讓方________專有技術和其它與之相關的文件、數據、材料、及指可向被轉讓方公開的業務、商業、金額、計劃資料。任何專有資料均由轉讓方標明________“註冊祕密專有”,證明其屬“最高級機密類”或標明____________“保密專有”證明其屬“初級機密類”。

1.11 “專有權利”指專利、版權、專有技術、商業祕密、商標和其它知識產權或指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前產生的專有權利、軟件或其它著作,不論轉讓方是否獲得專利、享有版權或已註冊。

1.12 “軟件”指與合同產品配用的目標碼計算機程序,以及與合同設備配套使用的測試源碼計算機程序,以人們認可的形式提供,需經中間處理過後,由處理機編制。所有軟件均按附件十一a與十一b中規定的軟件許可證,由轉讓方許可給__________________廠。

1.13 “技術支持服務”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規定的在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和合同產品的製造、檢驗、調試、操作和其它有關職能方面由轉讓方向合同工廠人員提供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指導。

1.14 “技術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與合同設備的操作、維護、調試和檢驗有關,以及與合同產品的製造有關的所有技術、圖紙、説明、數據和其它文件。

1.15 “技術培訓”指轉讓方在轉讓方工廠和合同工廠為合同產品的製造、檢驗、調試和操作以及為“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操作和維護,對“合同工廠”人員所進行的培訓。具體的培訓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1.16 “專有技術”或“技術訣竅”指與合同材料和合同設備有關的相應的知識和經驗,該知識和經驗是轉讓當時生產中所使用的。“專有技術”由轉讓方以技術文件、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的形式向合同工廠提供。

1.17 “驗收標準”指技術文件中規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設備性能的標準。

1.18 “合同”指本許可證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同範圍

2.1 (1)轉讓方同意向被轉讓方轉讓製造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和技術文件。

(2)合同產品的製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説明,分一、二、三、四、五階段實施。

(3)轉讓方同意為合同工廠確認並向其銷售按當時的技術合作階段在技術合作等級下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合同設備。合同 工廠所需的合同設備目錄見本合同附件一c。

2.2 轉讓方給予被轉讓方許可證和權利,使用轉讓方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製造合同產品,使用和/或銷售形成的合同產品。合同產品的銷售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它____________制式國家,下列國家和地區除外: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許可證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規定的軟件許可證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獨佔的、不可轉讓的、不可轉售的。

2.3 轉讓方負責按本合同規定向被轉讓方提供與合同材料和合同設備有關的技術文件和專有技術。

2.4 轉讓方負責派遣其技術人員來華提供技術支持服務,並對合同設備進行驗收。

2.6 除非經轉讓方書面同意另增場所,否則被轉讓方只能在合同工廠進行許可的合同產品製造工作。

2.8 只有事先得到轉讓方的書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變轉讓方許可的用於合同材料或合同產品的專用資料。這有利於專有資料的質量保證、控制和標準化。被轉讓方同意向轉讓方支付工程費用,用以審批此改變或改進的內容。被轉讓方同意給予轉讓方許可證,用以製造、委託他人制造、使用和銷售應用被轉讓方改變或改進合同材料後生產的產品。被轉讓方同意向轉讓方提供關於改變或改進的足夠文件,以使轉讓方能將此改變或改進同樣包括在轉讓方產品中,費用由轉讓方支付。

2.9 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應讓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給予的任何權利。然而,為履行轉讓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轉讓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聯營公司和/或附屬公司的服務。

第三章 本合同的價格

3.1 被轉讓方根據本合同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和範圍,向轉讓方支付合同總價和提成費,以美元計價。第3.2條款中所列的價格為第一、二、三、四、五階段的費用。合同設備價格詳見附件十二。輔配件的預算性報價見附件一b,僅供參考。實際價格調整應在每次訂貨前由雙方討論。

3 .2 費用如下:

合同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轉讓費: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設備價格:__________________

測試設備: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設備和工具:____________

合同設備軟件許可證費:______

技術文件費:

設備手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培訓費:

設備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支持服務費:

設備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價格為c.f.r.(按1990年《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定義)________機場。

(2)技術文件費為c.i.f(按1990年《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定義)____________機場。

(3)合同材料價格不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3.3 提成費

在本合同各階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輔配件除外)價格上提取提成費。五個階段的提成費分別為:階段一________________;階段二______________;階段三________________;階段四______________;階段五________________。

3.4 模塊價格

轉讓方同意銷售模塊,使合同工廠能製造固定網絡設備。模塊價格可修改。新的模塊價格應由本合同雙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 付款條件

4.1 本合同中規定的一切費用均以美元計價。本合同中每個階段均在該階段開始日付款。各階段開始日定義見本合同第17.2條。

4.2 本合同第三章中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下列條款由被轉讓方付給轉讓方:  4.2.1 合同設備

被轉讓方收到轉讓方的合同設備的貨物發運通知後,應在預計發運日期前30天內,以全電開的形式通過中國_______銀行及_______開具不可撤銷的、不可轉讓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格式由雙方商定,見附件十三,金額以美元計,為該貨運總價的百分之_____(_____%),該信用證使中國__________銀行負有義務向受益人轉讓方支付所有款項,有效期截止至雙方按本合同第9.1條的規定簽署驗收合格證後30天。

被轉讓方收到貨運單據後用信用證付款:

1.轉讓方發運貨物後,被轉讓方銀行收到轉讓方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後,不遲於30天,支付金額的90%。

(1)全套清潔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標明“c.f.r.______________機場”,並根據本合同第6.3款標明“運費預付”,合同號和運輸嘜頭,並註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國外貿運輸總公司;

(2)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總價的形式發票六份;

(3)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_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5)詳細包裝清單一式六份;

(6)原產地證明一式兩份。

2.被轉讓方銀行收到轉讓方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後,不遲於三十天,支付金額的______________%。

(1)商業發票正本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9.1條規定簽署的驗收證明正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2.2 一至五階段的技術轉讓費、技術文件費、技術培訓費和技術支持服務費。

所有的技術轉讓費、技術文件費、技術培訓費和技術支持服務費均以美元電匯,通過中國___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___銀行分行支付。根據本合同第13.2條,一切應由轉讓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的所得税應由被轉讓方預扣並代表轉讓方向有關税務機構繳納,付款收據應立即傳真和郵寄給轉讓方,本章所列費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1)轉讓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轉讓方有關當局出具的信函一份,聲明不需要出口許可證;

4.2.3 合同設備軟件許可證費。

合同設備軟件許可證費用總額應不遲於合同設備第一次預計裝運前30天,電匯支付。

4.3 提成費由被轉讓方在一至五階段簽訂合同材料購買訂單後,不遲於30天向轉讓方電匯支付。但是,提成費和合同材料費發票單獨開具。

4.4 對轉讓方對c.i.f條件發運的任何貨物,被轉讓方同意,由外國保險公司出具的金額為貨運值________%,投保了一切險的自行保險證明應為足夠的保險憑證。保險期截止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機場。 4.5 被轉讓方應不斷履行購買訂單,向轉讓方購買合同材料。被轉讓方向轉讓方購買合同材料,其付款條件同本合同第4.2.1規定。但有關合同材料的驗收合格證規定見本合同第9.2條。而按第4.2.1.b.2所述,驗收合格證參見第9.1條,在此則應參見第9.2條。

第五章 交付方式

5.1 技術文件

5.1.1 轉讓方cif中國________機場向被轉讓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所有技術文件。

5.1.2 當技術文件到達中國________機場後,該技術文件的所有權和損失風險即由轉讓方轉換至被轉讓方。

5.1.3 ________機場在技術文件空運提單上所蓋的日期戳為技術資料實際交付的日期。

5.1.4 每批技術文件發運前一星期,轉讓方應將本合同號、預計啟運日期、大概包數、大概重量用電傳或傳真通知被轉讓方。每批技術文件發運後48小時內,轉讓方應將本合同號、發運日期、空運提單號、包(件)數量和重量用電傳或傳真通知被轉讓方及被轉讓方指定的中國境內內陸貨運公司,並在每批技術文件發運後兩個工作日內將下列單據用dhl或快件寄給被轉讓方及合同工廠:

1.兩份技術文件空運提單;

2.兩分技術文件裝箱單。

5.1.5 轉讓方提供給被轉讓方的技術文件用英文寫就。

5.1.6 轉讓方提供給被讓方的技術文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檢驗。

5.1.7 如轉讓方提供給被轉讓方的文件有丟失、損壞和/或不完整,轉讓方在收到被轉讓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將技術文件重寄或補發給被轉讓方。

5.1.8 轉讓方提供給被轉讓方的技術文件應裝在適於長途運輸、多次轉運,具防潮、防雨保護措施的包裝箱內。

裝運預計日期以及重量超過__________公噸和尺寸超過____________立方米的超大超重合同設備的包裝草圖和裝運危險合同設備時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各一式七份。

5.2.3 海運(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5.2.4 根據合同第5.2.1款,轉讓方在被轉讓方指定的港口(或機場)將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裝上被轉讓方指定的運輸工具。轉讓方將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轉交給被轉讓方指定的承運人後,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損失風險、所有權立即由轉讓方轉移至被轉讓方。  5.2.5 每次裝運前,轉讓方應用電傳或傳真或電報儘快將下列內容通知被轉讓方:

1.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2.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

3.貨物準備就緒日期:______

4.總體積:________________

5.總毛重:________________

6.總件數:________________

7.裝運港(或機場):______

8.每件重量超過__________公噸尺寸超過____________立方米的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總的毛重、體積、名稱。

同時,轉讓方用航空信、傳真、快件、電傳將下列票據交給被轉讓方,各一式六份。

1.每大件重量超過________公噸或尺寸超______立方米後的裝運草圖。

2.危險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説明,包括名稱、特性、特別保護措施和處置辦法。

3.在運輸過程中,對温度、濕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採取特殊預防措施的説明。

轉讓方還應將以上所列單據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

5.2.6 轉讓方應在每批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完全裝上承運工具前四十八小時內,將合同號、商品名、數量、尺寸、毛重、發票以及預計到達日期,以電傳或電報通知被轉讓方。發運前,被轉讓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如因轉讓方未及時通知,致使貨物未及時投保,由此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均由轉讓方承擔。如系危險品(例如易爆材料),轉讓方應將其性質及搬運方法電告被轉讓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國外貿運輸總公司。

第六章 包裝和嘜頭

6.1 所有待運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都必須包裝堅固,適合所選的長途運輸方式及式次搬運裝卸。為了確保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在運輸過程中安全無損,需根據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貨物的性能和要求,採取合理保護措施,防潮、防鏽、防震、防腐蝕。被轉讓方與轉讓方承認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由精密電子組成,因此,將盡力保證這些貨物有防雨、防熱、防濕、防震保護。

如被轉讓方要求提供長途海運用包裝及無防護內陸運輸和存放用包裝,轉讓方應提供包裝,費用另加。轉讓方對包裝不當負有責任,並對因包裝不慎或不當導致的鏽損負有責任。

6.3 在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包裝箱相鄰的四個面上,轉讓方應用印刷標籤,以醒目的印刷體英文字標出下列內容:

1.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2.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則嘜頭為:____________:

3.目的地:____________

4.收貨人代號:______________

5.裝箱單號:________________

6.毛重/淨重(公斤):____________

7.箱號/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8.尺寸(長×寬×高;英寸/釐米):________________

9.合同設備名稱和項號:______________

如果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重量大於等於2公噸,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應以英文標出,並採用國際貿易中通用的適當運輸標誌和圖案標在包裝箱兩側,以便於裝卸和搬運。

根據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特點及在裝卸、運輸過程中的不同要求,應在其包裝箱上醒目地用英文及國際貿易慣例中規定的適當符合和示意圖,標上“小心輕放”、“箭頭朝上”、“保持乾燥”等字樣。

6.5 合同設備的每件包裝箱內,應裝有以下單據:

1.質量合格證書一式兩份

質量證書樣本

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此保證並證明:

2.詳細裝箱單一式兩份

3.對必須進行組裝的合同設備和部件,應有兩份詳細的組裝圖。

6.6 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裝箱上應附詳細裝箱單兩份,質量證明兩份。

第七章 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7.1 轉讓方應派遣熟練、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員去合同工廠根據本合同規定提供現場技 術支持服務。在中國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的人數、專業、任務、內容和期限詳見本合同附件三。轉讓方聲明,技術支持服務和技術培訓足夠用來培訓被轉讓技術人員製造合同產品。

7.2 轉讓方技術支持服務人員提供出入境簽證的方便及在華的工作方便。轉讓方技術支持服務人員在華待遇見本合同附件三。

7.3 轉讓方技術支持服務人員在華支持服務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遵守合同工廠的規章制度。

7.4 被轉讓方有權派遣其技術人員或操作工人去轉讓方相關工廠培訓。培訓的人數、專業、內容、時間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7.5 轉讓方應為被轉讓方培訓人員提供出入境簽證方便和培訓條件。培訓人員在轉讓方國家待遇詳見合同附件四。

第八章 初步檢驗和初步驗收

8.1 轉讓方將盡其最大努力,保證本合同中由轉讓方提供的合同設備和合同產品的製造和檢驗按以下規定實施。

8.2 對所有由轉讓方提供的合同設備,轉讓方應向被轉讓方提供保證聲明書。合同材料的保證見本合同第十章。

如發現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的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發現包裝不當,被轉讓方人員有權表明意見。轉讓方應予以充分考慮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設備質量。

被轉讓方人員不應會籤任何質量證書。被轉讓方人員參與質量檢驗,這既不免除本合同規定的轉讓方的擔保責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設備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被轉讓方對其的檢驗工作。

8.4 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抵達目的港或合同工廠後,被轉讓方應委託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包裝、外觀、質量進行檢驗,並儘可能地對技術規格目測初檢。

檢驗後,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檢驗證明,該證明應作為檢驗證據。

轉讓方有權自費派遣其檢驗人員參加開箱檢驗。

8.5 在對合同設備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檢驗中,若發現有任何損壞、數量短缺、規格錯誤,證實皆系轉讓方疏忽所致,則被轉讓方有權在檢驗後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轉讓方提出索賠。轉讓方收到附證明的索賠書後,應立即免費維修或替換損壞或短缺的合同設備和合同材料。

第九章 最終驗收檢驗測試

9.1 技術文件和合同設備的最終驗收

9.1.1 為證明根據本合同附件二提供的專有技術和技術文件是完整的、正確的,證明轉讓方許可的合同材料是能組裝、測試的,轉讓方應自費派遣其技術人員去合同工廠參加相應階段合同設備的驗收測試。被轉讓方的技術人員也應參加這些驗收測試。

9.1.2 雙方應盡其最大努力完成驗收測試。

9.1.3 驗收測試時,若合同設備達到了驗收標準,則雙方應簽署四份合同設備驗收合格證書,每方各執兩份。

9.1.4 若合同設備未達到驗收標準,雙方應共同分析驗收測試失敗的原因,澄清驗收測試失敗的責任。

1.若驗收測試失敗的責任在於轉讓方負責,則轉讓方應在第一次驗收測試後4周內,再派其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驗收測試,並承擔其在第二次驗收測試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若驗收測試失敗的責任在於被轉讓方負責,則被轉讓方應為轉讓方技術人員提供往返機票並承擔第二次驗收測試期間其在華的食宿費用和當地交通費。

第二次驗收測試時,若合同設備達到了驗收標準,則雙方應簽署四份合同設備驗收合格證書,每方各執兩份。

3.若因轉讓方的責任第二次驗收測試時,合同設備未達到驗收標準,轉讓方應採取各種措施並在第三次驗收測試後六週內,再派其技術人員進行第三次驗收測試,並承擔其在第三次驗收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4.若第二次驗收測試失敗的責任在被轉讓方,則被轉讓方應為轉讓方技術人員提供往返機票,並承擔第三次驗收測試期間他們在華的食宿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三次驗收測試時,若合同設備達到了驗收標準,則雙方應簽署四份合同設備的驗收合格證,每方各執兩份。

9.1.5 第三次驗收測試時,若合同設備未達到驗收標準,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並繼續驗收測試 若二個月後,還達不到驗收標準,轉讓方將對有缺陷的合同設備進行修理,或更換以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質量和性能標準的新設備。轉讓方與被轉讓方應在合同工廠座談討論解決此類問題的方法。

9.2 合同材料的最終驗收

9.2.1 合同材料每次運抵合同工廠後,被轉讓方人員應立即對其進行檢驗。

9.2.2 轉讓方有權自費派其檢驗人員參加開箱檢驗。

9.2.3 被轉讓方有權應提前兩週用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轉讓方檢驗的預定日期和現場。如到了檢驗日期轉讓方未能派其人員去現場,由被轉讓方在轉讓方人員缺席情況下進行檢驗。

9.2.4 檢驗後,如確定合同材料的數量或質量與訂單不符,轉讓方應在檢驗後20個工作日內接到數量短缺或不符貨運要求的書面通知。轉讓方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或合理時間內儘快根據情況,發運短少部分的合同材料或符合要求的合同材料。

9.2.5 (i)檢驗順利完成後或(ii)缺陷部分改正後,雙方應簽署驗收合格證。

9.2.6 本第九章不包括運輸時及運輸後出現的損壞,其補救責任在被轉讓方。如被轉讓方要求,轉讓方應提供合理的幫助。

9.3 合同產品的最終驗收

將每階段首批發運的合同材料組裝成首批合同產品,按照技術文件中提供的技術指標,用合同設備對該首批合同產品進行測試。如該首批合同產品測試工作圓滿完成,即意味着合同產品最終驗收合格。整機經測試符合全部技術指標,測試工作勝利完成,即可認為完成了合同產品的驗收測試義務。

第十章 擔保和保證

10.1 轉讓方保證按本合同向被轉讓方提供的合同設備、合同設備用品測試軟件和技術文件為當時的技術,適用於製造合同產品;保證在本合同期間將免費向被轉讓方提供與此相關的更新後的測試軟件和技術文件。

10.2 若被轉讓方發現轉讓方提供的本合同設備、測試軟件和技術文件驗收不合格,轉讓方應在收到被轉讓方的書面通知後30天內,向被轉讓方免費發送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設備、測試軟件和技術文件,轉讓方向被轉讓方提供改正了的合同設備、測試軟件和技術文件,這應為被轉讓方唯一的補救措施。

10.3 各階段合同設備驗收測試勝利完成後,今後成功製造合同產品責任即成為被轉讓方的責任。但是如雙方認為完全因為轉讓方提供的模塊有缺陷,或文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設備不 質量標準,轉讓方應糾正完全由轉讓方導致的任何缺陷。轉讓方承認轉讓方向被轉讓方提供的所有專有模塊中,證實完全因轉讓方原因致使模塊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過5%。

10.4 如完全因轉讓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轉讓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日期交付合同設備、軟件或技術文件,則轉讓方應為延期交付合同設備、軟件和技術文件,向被轉讓方繳付罰金,費率如下:

第一至第四周,每遲交付一週,付相應階段延期交付貨物價格的________%。

自第五週起,每遲交付一週,付相應階段延期交付貨物價格的______%。

10.5 轉讓方按本合同第10.4款的規定向被轉讓方繳付罰金,並不因此即免除轉讓方繼續交付合同設備、軟件和技術文件的義務。根據此條款繳付罰金是轉讓方遲交貨物,被轉讓方因而獲得的唯一補救措施。

10.6 如果一定階段用的轉讓方的合同設備、軟件或技術文件延期交付六個月以上,完全是因轉讓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則被轉讓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在該情況下,轉讓方應向被轉讓方退回被轉讓方為該階段所付的全部費用,並加付______%的年息。在這種情況下,按本條款選擇賠償即為被轉讓方的唯一補救措施。

10.7 合同設備保證

合同設備保證見本合同附件八。

10.8 軟件保證

軟件保證和軟件維護向合同產品的最終用户提供,轉讓方軟件許可證也一併提供。

轉讓方將向被轉讓方提供必要和適當的測試軟件,用以製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指標的合同產品。轉讓方對合同設備軟件更改或更新,如雙方認為此更改或更新為被轉讓方生產合同產品所需,轉讓方將向被轉讓方提供。

10.9 轉讓方將全部非________生產的合同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原製造商保證書轉給被轉讓方。該合同設備和輔助設備的保證期應由該合同設備和輔助設備的製造商確定。被轉讓方應從製造商或其在當地的維修辦事處獲得該合同設備和輔助設備的保證和/或維修服務。保證期過後,被轉讓方應負責與製造商或其在當地的辦事處取得聯繫,獲得對該合同設備和輔助材料的服務和/或維護支持。

所有與合同設備和 輔助設備一併提供的計算機軟件均以照“原樣”為基礎提供,無保證。

第十一章 專利、商標和保密

11.1 轉讓方保證他對根據本合同提供給被轉讓方的全部專有技術和技術文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並有權許可被轉讓方。對向被轉讓方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聲稱:本合同中________提供的設備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專利,轉讓方應為被轉讓方辯護。如果(1)被轉讓方立即書面通知轉讓方索賠要求;(2)未經轉讓方同意,被轉讓方不派律師出庭;(3)由轉讓方完全控制辯護及與該索賠要求有關的全部談判;(4)被轉讓方為轉讓方辯護提供合理的資料和幫助,那麼法庭最終裁決被轉讓方因此將償付的理賠費和/或損失清償費,由轉讓方付清。如果訴訟結果為禁止使用或銷售________提供的設備,不向被轉讓方另行收費,則由________選擇,或者為被轉讓方獲取使用________提供的設備的權利或銷售合同產品的權利;或者以相同的未侵犯專利的材料替換;或者接受對________提供的設備的退貨,並對退回的設備,向被轉讓方退還原購貨款價。在任何情況下,對由於侵犯專利或有專利嫌疑而引起的意外或間接損失,被轉讓方不負有責任。

11.3 對被轉讓方提供的與合同材料的專有技術、技術及生產有關的注有需保密的資料,轉讓方應予以保密,保密期限為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

11.4 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被轉讓方無權使用附件七規定的轉讓方的商標或商品名稱(或任何易混淆的相似商標或商品名稱)。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雙方應真誠協談,從而決定轉讓方是否向被轉讓方銷售合同模塊及其組件或部件。

11.5 a)被轉讓方承認“__________”及其相應的中文名稱是轉讓方及其使用“____________”或相應中文名稱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商品名稱的主要特徵:承認“___________ __”標誌,“____________”和相應中文名或任何英語或漢語的派生詞都是轉讓方與被轉讓方製造的產品的重要商標,是與該產品配套服務的重要商標。

b)轉讓方給予被轉讓方權利使用本合同附件七(“轉讓方的商標”)所列的轉讓方的商標。轉讓方的商標只許可用於被轉讓方在合同工廠製造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合同產品。被轉讓方同意使用轉讓方發明的標誌。這並不意味着將標誌的擁有或正當利潤轉讓給了被轉讓方。

c)除非由本合同授權或由轉讓方另行書面授權,否則被轉讓方無權在任何產品上、廣告上或在銷售或促銷中使用任何轉讓方發明的商標。

11.6 除非有關法律要求,否則在未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11.7 轉讓方不將其專利或版權的許可證或權利授予被轉讓方。但是轉讓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內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專利或版權,不向被轉讓方提出質疑,這隻限於該質疑會妨礙被轉讓方使用本合同給予的權利。被轉讓方承認任何時候專有技術均系轉讓方財產。

11.8 如嚴重違反本合同保密條款,則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1.9 被轉讓方同意將許可的商標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和銷售的合同產品上使用。(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銷售的合同產品不應含轉讓方的商標和/或商品名稱。)

第十二章 質量標準

12.1 被轉讓方根據轉讓方所定,提供充分的場地、設施、人員和工藝規程,用以製造合同材料、存放模塊、備用件和其他元器件;用以測試合同材料成品、保證性能和提供其他服務。

12.2 被轉讓方同意由被轉讓方實施的任何所許可的活動和被轉讓方使用轉讓方商標銷售的合同產品,應與轉讓方實施的合同活動以及轉讓方製造的與合同產品相應的產品,質量相同、工藝相等。所有許可活動的實施應按附件中所列文件中所述的標準及本合同中轉讓方提供的專有資料和技術支持。活動的質量、工藝和性能標準應與轉讓方所進行的類似活動至少一樣。為判斷被轉讓方是否遵照並堅持本文要求,轉讓方有權在一切合理時間檢查合同工廠、合同材料以及所許可的活動開展的方法。經轉讓方要求,被轉讓方應及時將其有關工作具代表性的樣本提供給轉讓方,費用由轉讓方支付。

12.3 被轉讓方應在轉讓方的監督下制定並保持一質量保證常規計劃。該質量保證計劃應經雙方同意, 遲於合同鑑定後120天實施。被轉讓方應作缺損記錄,將每季度缺損記錄報送轉讓方。

12.4 任何時候,如轉讓方確定在被轉讓方銷售的合同產品上被轉讓方的工作未能達到轉讓方要求的質量、工藝和性能標準(見技術文件),轉讓方可將此認定書面通知被轉讓方,被轉讓方同意立即改正缺陷。如被轉讓方收到該書面通知後,30天內未能改正該缺陷,被轉讓方應暫停發運此有缺陷的合同產品,雙方共同真誠討論改正該缺陷的方法。如被轉讓方收到該書面通知後60天內未能改正缺陷,則轉讓方可暫停本合同給予的商標權,和/或可暫停所有許可的活動。

12.5 被轉讓方和轉讓方發現合同產品有缺陷,在該有缺陷的合同產品上,被轉讓方對轉讓方商標的使用權,應立即自動暫停。

12.6 被轉讓方對專用資料或合同材料作任何改變或改進,這隻可在雙方同意下進行。

12.7 對被轉讓方提供的任何輔助設備,被轉讓方應提供轉讓方該設備手冊、技術文件並提供識別用於合同材料的該元件、材料清單,以便轉讓方與被轉讓方共同確定該元部件是否符合轉讓方的質量、性能技術指標。被轉讓方將向轉讓方提供合格的測試結果,證明該元部件符合質量和性能指標。如果轉讓方有書面要求,被轉讓方應自費提供給轉讓方該元部件樣品,供審批。轉讓方將盡其最大努力,在轉讓方收到合格測試結果後30個工作日內答覆被轉讓方的報批報告;在逐項商討後決定的合理時間內,對被轉讓方報批的樣品給予答覆。如收到轉讓方的書面通知,表示該元部件不符合轉讓方的質量和性能指標,則被轉讓方不能使用該元部件。

第十三章 税則

13.1 凡與本合同有關或在執行本合同時,根據有效的税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轉讓方徵收的一切税應由被轉讓方支付。

13.3 凡與本合同有關或在執行本合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徵收的一切税費應由轉讓方支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 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由於但不只限於戰爭、嚴重水災、颱風和地震及其他簽約方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本合同的執行期應相應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事故所耽誤的時間。

14.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掛號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若有的話)遞交給另一方確認。不可抗力事故一經排除或消失,責任方應儘快以電傳或電報掛號通知對方,並向對方發出航空掛號信,確認不可抗力事故的消除。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120天以上,雙方應儘快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合同所面臨的問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15.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解釋或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90天內,雙方還不能解決此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此爭議提交仲裁。

15.3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15.4 除非由仲裁小組裁決,否則,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5.5 在仲裁過程中,除了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各方保證均有合法的權力產生並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如必要,雙方應向本國政府申請批准本合同,以中國和__________政府中最後一方必需的批准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本合同簽字後90天內獲得所必需的批准,並用電傳或電掛通知對方,用信件確認已經獲得所有必須的批准。

16.2 如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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