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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閲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裏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繫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託開發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託開發合同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託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託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繫,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託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託開發合同,委託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於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託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託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託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標籤: 合同 合作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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