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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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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購賠償,公司變更法律專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被收購賠償問題

1、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依據上述規定,在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必須向他表述上述法律規定,請他與原單位協商劃清經濟補償的的責任,該誰承擔要有書面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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