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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税人依照税法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時間。由於納税人的某些應税行為和取得應税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一致,為正確確定税務機關和納税人之間的徵納關係和應盡職責,税法對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都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  

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有什麼規定

(1) 按照工業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額計税的,凡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辦妥委託銀行收款的當天;採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2)按照應税農、林、牧、水產品採購金額計税的,為結付收購貨款的當天;按照應税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額計税的,為成交的當天。

(3)按照服務性業務收入額計税的,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政電訊、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為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 在進口環節納税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 在特定環節 納税的,應分別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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