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户口所需資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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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遷户口所需資料有哪些?
由於個人原因要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要持户口薄、身份證以及遷移事由的相關證明:
1、帶着房權證找準備遷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讓居委會把房屋編號、出具户口准許遷入證明;之後帶着該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遷入證明;
2、帶着辦好的證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准許遷出證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遷出證明;若有違法等原因或居委會不同意則不能遷出;
3、帶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辦理遷入手續,居委會編好户號,之後帶着全部手續到房屋所在地辦理遷入手續;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後,根據居委會編的户號同意遷入,並對號入座,把材料檔案輸入微機,遷入户口即可。
二、不同情況辦理户口遷移所需要的特殊材料
1、結婚遷户口的需要持持合法的結婚證;
2、購房、建房遷户口的,要持住房產證、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需要持定居證或者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證明。回國後進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入伍需要註銷户口的需要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户,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大中專學生入學户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户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户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户,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户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户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户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對於户口遷移的辦理,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涉及到相關事項處理的是可以基於實際的户口遷移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入學或落户情況下,不僅需要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還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來認定是否可以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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