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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離婚後户口可以遷回嗎?

女方在離婚後户口可以遷回嗎?

女方在結婚時將户口遷到了男方家裏,但是因為婚後雙方關係不是融洽,最後走向了離婚,那麼這時候已經遷到了男方家的户口該怎麼處理呢?是單獨立户還是遷回原籍呢?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方面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為您排憂解難,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女方在離婚後户口可以遷回嗎?

一、女方在離婚後户口可以遷回嗎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女方在離婚之後,想要遷回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然後遷回户口的。

1、關於離婚後户口分立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離婚後回遷户口的手續:

離婚後户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序辦理:首先,要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其次,要到現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 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因此,在取得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准許遷入的證明後,應到現在户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 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因此,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户籍所 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遷移證明、擬落户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同意遷入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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