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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户口要什麼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户口要什麼手續?

一、公安機關辦理户口要什麼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户口要什麼手續?

辦理户口遷移分為户口遷出,和户口遷入兩步。

1.户口遷出

辦理户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

(1)遷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户口準遷證;

(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户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

2.户口遷入

辦理户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户口遷移證;

(2)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户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二、户口登記地的規定是什麼?

户口登記地還有臨時户口登記地,在辦理《暫住證》所在公安機關處辦理,作為房屋租賃和城市管理的相關證據。詳情參考户口登記。

1、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户口申報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户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

(3)非婚生嬰兒户口申報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户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户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户口。

2、收養嬰兒登記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或夫婦雙方結婚多年,沒有子女,女方年齡在35歲以上,經市、地屬以上醫院證明確無生育能力的公民,收養被遺棄的嬰兒,可持市地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

3、死亡登記公民死亡後,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户口登記地是指辦理暫住證時,公安機關依據房屋租賃情況確定的地方。新生兒出生之後,在一個月內,其父母或監護人憑據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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