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口被註銷如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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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户口被註銷如何恢復?
公民户口被註銷的情況下,如果是被無故註銷了,可以申請重新上户口,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條件。
(一)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二)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户條件的,可以辦理户口遷移登記。
(三)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
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户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户口遷移證件辦理户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户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二、户口註銷情況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鑑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全户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5)辦理步驟及注意事項
死亡註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註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户口註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後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燬。
公司的户口是屬於個人的身份象徵,如果涉及到個人户口被無故註銷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重新落户,但必須符合規定的落户政策。在關户口註銷的規定和程序分不同情況也有不同的結果,具體地説,一般只有涉及到公民在死亡時才會被註銷户口,否則都可以直接重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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