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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撫養費過高怎麼辦?

離婚協議中撫養費過高怎麼辦?

離婚協議中撫養費過高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中撫養費過高怎麼辦?

夫妻雙方自己來協商規定的如果雙方就撫養費用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規定,子女撫育費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或者同居關係解除後就子女撫育費的約定過高,明顯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又沒有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的,個人認為可以按照公平原則予以調減。

撫養費的減免,必須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1、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撫養費,通常情況下來説都是有夫妻雙方自己來協商規定的,如果協商不成的,達不成協議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生活中,夫妻雙方協商規定撫養權,如果撫養費用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協商降低,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起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撫養費 協議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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