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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後監護人由誰擔任?

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後監護人由誰擔任?

一、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後監護人由誰擔任?

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後監護人由誰擔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消極資格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因為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不可以對自身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方面進行負責,為了更好的保障此類人羣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並在其中規定了監護人的擔任資格以及監護人的具體職責,如果出現了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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