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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監護人後還需要給撫養費嗎

撤銷原監護人後還需要給撫養費嗎

撤銷原監護人後還需要給撫養費嗎

一、撤銷原監護人後還需要給撫養費嗎

民法典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要繼續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負擔義務不免除】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三、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撫養權走的。也就是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哪一方取得了子女的撫養權,那麼相應的就會獲得監護權。因此確定子女的監護人,其實也就是在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雖然監護權會因種種原因被撤銷或者更改,但是撫養關係是不會因監護權的撤銷或者變更而發生改動的,只要撫養關係存在,那麼就要承擔,最基礎的撫養費是要給的,所以監護權與撫養關係之間不是相輔相成的,不會因為其中一個變更導致另外一個也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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