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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生活壓力和工作的需要,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是如此,可能不在一個地方上班。夫妻中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這也是導致夫妻離婚的一個主要原因。那麼夫妻雙方離婚後,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孩子撫養費的問題。在此本站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相關資料。


一、給孩子撫養費的主要依據有什麼?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支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a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b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通過上述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外地工作離婚撫養費的判決,法院主要還是依據,另一方的實際收入,和工作狀況來進行判決。總而言之,我國法規對於撫養費雖然有着詳細的規定,但是在判決的時候還是要依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裁決。而且在對於撫養費支付的問題,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生活中大家如果有需要可以參考一下。

標籤: 離婚 外地 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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