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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監護人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撤銷監護人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撤銷監護人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年齡過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若這些人沒有其監護人的保護,可以無法自理生活,為了監督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了可以撤銷監護人判決的情形。

一、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某某介紹説,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胡某某表示,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須審慎行使,即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監護權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其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撤銷之後,並非意味着將不能再次成為該民事主體的法定監護人,只要被監護人同意,監護人有悔改的變現,那麼依舊可以再次擔任監護職責。設定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標籤: 監護人 撤銷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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