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意定監護人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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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意定監護人怎麼辦理?
監護人分為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其中指定監護人是需要進行申請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需要申請為指定監護人的,是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同意,也就是説申請人只要到這兩處申請即可,要是有異議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做指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的辦理條件如下: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
成年人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指定監護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定監護就是屬於指定監護人,一般是由清醒的成年人來進行指定,但在指定時需要進行申請,只有獲得認可之後才能作為監護人照顧被監護人,但只要被指定了之後就不能隨便的進行變更,而且也不能讓被監護人的利益和權益受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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