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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兒撫養權怎麼判定?

離婚時女兒撫養權怎麼判定?

離婚時女兒撫養權怎麼判定?

夫妻會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離婚,在離婚協議時包括很多內容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離婚時受到傷害最大其實孩子,如何讓孩子的傷害最小化最關鍵的就是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説一下離婚時女兒撫養權怎麼判定。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標準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一般本着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較小,隨母親可能性大。如果是兩個子女,一般父母各撫養一個,孩子十週歲以上,隨父或隨母生活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不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以實際收入的20%-30%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判定法律依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夫妻離婚,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平時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的一方;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條件相同,可視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況,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撫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條件,可作為優先考慮與父或與母方生活的條件。

9、被撫育的子女已滿十週歲,應按子女的選擇,直接撫養,在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許。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會在子女成年前,有權決定是否和女兒一起生活,這個權利一直到女兒成年為止,所以女兒撫養權怎麼判定對於孩子的的健康成長起着關鍵的作用。所以離婚後,孩子有誰撫養應該以最有利好孩子健康成長為基礎來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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