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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侵犯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侵犯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當雙方離婚後,婚前育有孩子的,孩子一般都會由其中一方進行撫養,而另一方則按期交付撫養費並且行使探視權。但是,在不少案例中,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卻被另一方拒絕行使探視權,實際上這是對探視權的侵犯。那麼,侵犯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一般説來,探視的方式分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探視是指非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以看望方式探視子女。而逗留式探視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將子女領走並按時送回或接回被探視的子女。兩種探視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如看望式探視,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是不利於探視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視,時間較長,有利於探視人和子女深入瞭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法院應結合當事人的條件確定具體的探視方式和時間、地點。

如果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至於何為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由人民法院斟酌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在探視時對子女進行恫嚇、引誘、利用子女從事違法活動、探視人患有難以治癒的傳染性疾病等都可以認定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應依法定範圍內的人員的申請中止探視權,並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當中止探視權的事由消失後,探視權人可以提出恢復探視權的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恢復。

二、侵害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視權,同時也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實際上,探視權的行使往往依賴於另一方的協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應的協助,而法律又缺乏相應的救濟手段,探視權的立法目的便會落空。因此,明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於探視權制度的完善是至關重要的。

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不協助探視權人探視子女的,實際上是對探視權的侵犯,這種行為的主要表現是:阻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進行探視,即作為方式侵害探視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對方要進行探視時不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即以不作為方式侵害探視權。這種行為往往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其目的在於阻礙另一方探視權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視子女的正當要求得不到實現。該行為給探視權人帶來時間、金錢上的損失,並往往給其帶來精神上的傷害。

因此,侵害探視權的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除了有協助義務的人的行為外,其他人的行為也可能侵害探視權人的探視權,如被探視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親屬故意阻撓探視權人探視子女,為其探視設置種種障礙等。因而,侵害探視權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應不限於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於未成年人來説,即使其父母離婚,但父母雙方依然是子女在法律上的監護人。對於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另一方不得侵害其探視權,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行使探視權時,也應該以不影響對方正常生活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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