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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居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父母分居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父母分居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因父母分居或離婚而消失,所以父母在分居的時候也是有對子女撫養的義務的。那麼父母分居子女撫養費怎麼給呢?應該有很多父母都想了解這個內容,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詳情。

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但是實踐中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常常無法從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撫育費,這樣離婚時照顧子女方就會提出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子女撫育費。

法院一般會根據當時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確定一個撫育費標準,然後按分居時間,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以抵償的,可以通過形成債權的方式加以解決。離婚後子女的撫育費數額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時間後,又和好的,一方起訴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撫育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父母雙方一方享有撫養權,必須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照顧,另一方則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裏的“生活費”是維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費用,包括吃飯穿衣等一些日常基本的開銷。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應當負擔。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腎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應該承擔該費用的義務。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在不願意支付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拒付。

關於撫養費的標準,歸納出來大概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長大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費,並且在各個年齡階段各不同。年齡越小則相應的撫養費數額就越大,反之亦然。父母的負擔能力也是一個基本的條件,父母的收入越高,撫養費理應越高,收入越低,撫養費相應就少,但是也不能少於一定的標準。大體上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

支付撫養費是離婚後不撫養子女一方的義務,也是子女基於親子關係對其享有被撫養權的一種救濟方式,所以撫養費的支付具有法律強制性,父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絕或逃避支付撫養費,撫養人和子女都有權在對其拒絕和逃避支付的行為訴諸法院要求賠償。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説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於沒有規定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操作較困難。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理解為3個月以上。

2.關於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等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於法無據。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係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賠償範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又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綜上所述,父母給子女的撫養費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三方面的因素而確定的。所以,在現實中,幾乎每一對撫養給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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