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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每個人都有相應得監護人,正常來説自己的父母即為第一監護人,如果遇到沒有第一監護人的,有些情況下監護人是需要法院來判定的,比如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情況都需要法院確定監護人,法院通過法律規定按照與當事人的親密關係程度來確定監護人。那麼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監護人由法院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這一問題的答案。不同的情況下法院確定監護人的程序也是不一樣的,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協商確定。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標籤: 法院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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