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遺產繼承 >

不能正常表達的如何立遺囑?

不能正常表達的如何立遺囑?

一、不能正常表達的如何立遺囑?

不能正常表達的如何立遺囑?

不能正常表達的,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是無法訂立遺囑的,如果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遺囑能力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司法實踐中,對於不能正常表達個人的意願的遺囑人是無法訂立有效的遺囑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標籤: 立遺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yichanjicheng/yppro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