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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遺囑不能更改

什麼樣遺囑不能更改

一、什麼樣遺囑不能更改

什麼樣遺囑不能更改

如果遺囑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説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的話,則經過公證的遺囑也無效。在遺囑問題上,法律充分保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説,除非遺囑人去世,否則沒有絕對不得更改的遺囑。

什麼方式立遺囑都可以更改。相比之下公證遺囑更為權威可信,其他方式的遺囑不能更改公證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説,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

(1)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説,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後果一樣,在這裏也把它歸類於遺囑無效。

(4)遺囑內容涉及到被處分過或無權處分的財產;

(5)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

(6)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7)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8)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麼,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後,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麼,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9)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標籤: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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