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辦案時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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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起訴地點的要求
(一)一般離婚訴訟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 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核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院第一次審理離婚案件的方式以簡易程序為主,這主要是由於婚姻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理由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法院基本會判決不準離婚且訴訟原告若無其他新的訴訟理由必須等待6個月才能提出重新提出訴訟,因此,使用簡易程序既可以節省法院的訴訟成本及辦案效率,同時也可以節省訴訟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
當然,如果案件本身涉案標的大,案情比較複雜,則在第一次離婚訴訟時,法院一般是會採取普通程序或者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件比較複雜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會將原本的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通過對進入訴訟程序的離婚案件的統計,第一次離婚訴訟的審判形式依然還是以簡易程序為主。 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最多,這其實也與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有關,由於如果當事人有符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按照現在的司法實踐,基本在第一次離婚訴訟時,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大多數的離婚案件基本在3個月內就結案了。
通過上述內容可知,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起訴地,根據實際情況,有的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訴,有的需要在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至於離婚案件的辦案時限,要看走的是什麼程序,走簡易程序的一般會在三個月結案,採取普通程序一般會在六個月內結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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