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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是如何的

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是如何的

離婚後關於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有以下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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