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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什麼樣的老公必須離婚?

我國什麼樣的老公必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我國什麼樣的老公必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是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整體,並存在內在的辯證關係。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理由,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於主導的決定意義,調解無效則處於從屬輔助性地位。無論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核心關鍵在於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率也在不斷上升,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對於離婚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 老公 離婚 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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