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第三者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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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代再怎麼變化,我國大多數的公民對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還是一樣的,就比如多數人其實對於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就是帶有色眼鏡來看待的,當然,除了第三者本人以外,在婚姻關係當中的出軌這一方也會遭到社會公民的唾棄,因為這種情況起訴離婚的夫妻不在少數。那麼,因為第三者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因為第三者起訴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一方在最終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合我國新婚姻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因為第三者起訴離婚理論上不屬於請求對方賠償的範圍,因為在新婚姻法當中規定的過錯是屬於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暴力等這些情況,當然,這裏所謂的第三者是比較模糊的,如果能夠收集到證據確實證明對方和第三者長期同居的話,也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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