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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提離婚有什麼限制條件

單方提離婚有什麼限制條件

一、單方提離婚有什麼限制條件

單方提離婚有什麼限制條件

任何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作了有條件的限制,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理穩定、精神愉快、對胎兒的成長髮育等因素出發,但沒有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要求與予限制,這並不意味着女方在什麼時候都可以提出離婚請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

二、哪些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男方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脱離母親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這段期間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不論胎兒出生後是活體還是死體,均應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婚姻法》並未對終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終止妊娠的事實,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適用其半年不得離婚的規定。

對男方提出起訴離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況下提出離婚的;其次,雖然在限制起訴期限內,但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的,根據審判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是因為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懷孕的、女方有賣淫、通姦或與他人姘居嚴重傷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者合法權益受女方嚴重侵害等情形。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只要感情破裂,就有充分的理由離婚。但是事實上,由於特殊人羣的利益需要進一步保護,法律特別規定了一些離婚的限制條件。並且要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同時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標籤: 離婚 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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