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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

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


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有:
1、因脅迫結婚的;
2、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時未如實告知的。
因以上情況要撤銷婚姻的,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標籤: 婚姻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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