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離婚 >

民法典離婚不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民法典離婚不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不走法律程序也就是説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申請30天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離婚冷靜期也是法律的新規定,增加了離婚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離婚不走法律程序需要多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lihun/7jezg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