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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麼材料

有的人在離婚的時候可能會做出一些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就包括轉移、匿藏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要是發現的話則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不過需要注意申請財產保全的肯定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那到底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麼材料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中關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訴訟前或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做出保全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資料:

1、被申請人的户名、開户銀行及帳號;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當於財產保全價值的財產擔保。如屬第三方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書及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下列兩條標準可供參考: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説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要是發現對方在離婚過程中有轉移、藏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此時最好是向法院申請將夫妻財產進行保全。而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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