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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只帶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不可以

離婚只帶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不可以

一、在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供材料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孩子信息以及相關財產信息,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孩子出生證明、財產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一些與解除婚姻關係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協議離婚時,需要攜帶的資料主要是: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等。
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僅帶身份證和結婚證是不行的。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只帶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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