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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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婚前協議通常包括以下類型:
協議枚舉嚴苛型
1、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暱”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3、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4、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協議枚舉温馨型
1、吵架不當着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3、每週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髮廊女學!
協議枚舉公平型
1、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3、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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