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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的怎麼辦

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的怎麼辦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後,若當事人隱瞞重大精神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該婚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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