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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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聽説無效婚姻,那麼大家對無效婚姻瞭解嗎?知道法律中規定的無效婚姻的類型有哪些嗎?通常婚姻缺乏規定的要件時,那麼就可以認定該婚姻無效了,此時就要按照無效婚姻的規定進行處理。下面本站小編先來告訴大家關於無效婚姻的類型問題。
一、無效婚姻的類型有哪些
無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為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二、十週歲以下孩子撫養權歸誰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現實中,出現無效婚姻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而常見的無效婚姻的類型,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此時如果當事人有孩子的話,也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處理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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