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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中的合同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條款中的合同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條款中的合同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存在説明當事人雙方肯定存在一定的交易行為,有交易就會有交易的物品,但是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會發現,合同中不會直接把這個東西寫出來,而是用合同標的物來代替,很多人都不理解合同標的物是什麼意思,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學習一下。

合同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例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此處的標的物即指用於交付的抵押物。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後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後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條也規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該合同相關聯之財產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後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也未取得處分權時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指,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了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有的學者認為,出賣人對買賣標的無權處分,卻在交易市場出賣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應當受保護的,其原理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買賣人在交易市場購物,無需調查該物的所有權。只有該物屬於追贓物,物的所有權人方有權可請求買受人返還,但也應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買受該物的價款。

買賣合同標的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就規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國家對槍支的買賣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槍支。購買民用槍支,需持公安部門核發的民用槍支配購證件。出售民用槍支,應當核對配購證件,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數量配售。

其實用最簡單的話來説,合同標的物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交易的物品或者某種行為,比如商品或者勞務。而且,要想合同成立,合同標的物是必須寫進合同的條款之一。

標籤: 合同 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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