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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離婚判決上訴狀交給誰?

不服離婚判決上訴狀交給誰?

一、不服離婚判決上訴狀交給誰?

不服離婚判決上訴狀交給誰?

1、不服離婚判決上訴狀交給一審人民法院。不服法院的離婚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後多長時間內能起訴分割財產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對於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若當事人一方不服離婚判決的話,那麼此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但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那麼此時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時就會生效,因此就不能上訴。但就其中的財產、子女以及債務等問題還不服的話,則可以申請進行再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起訴離婚的話都想要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但是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狀況來判決離婚或者是判決不離婚的,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不滿意都可以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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