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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女方

離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女方

離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女方

01 女方的婚前財產

女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這個規定不僅保護了女方的利益,也維護了男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一方以結婚之名謀取他人財富。

所以我們建議,女人在結婚前最好能夠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這樣哪怕將來婚變,遭遇男人背叛,在離婚時,這套房依然屬於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從而充分保護女方的財產利益及居住權益。

02 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

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若贈與合同明確規定財產只歸女方,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根據這項規定,父母若不希望贈與女兒的財產以後有可能被男方分走一半,則要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財產僅歸女兒所有。

還有女方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粧,父母若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兒個人的贈與,則會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03 女方繼承的遺產

同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出財產由女方繼承,只歸女方所有,則該部分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當然,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在遺囑中明確財產只歸女方所有,則離婚時女方繼承的財產仍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方父母在立遺囑時應當考慮到這一點。

04 彩禮

彩禮可認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男方家庭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送給女方的財物,理論上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證明這筆財產屬於彩禮的證據主要有男女雙方訂婚儀式的視聽資料、銀行轉賬憑證、相關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滿足一定條件,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法律規定了三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05 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規定,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

(一)財產價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價值不大的書籍、手機、飾品等;

(二)僅限於女方單獨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粧品、護膚品等;

(三)夫妻雙方約定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需要區分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其中女方婚前的財產和私人物品等都是歸個人所有,不需要進行分配,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

標籤: 離婚 財產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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