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給女方的補償費用一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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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有給女方的補償費用一説嗎?
無賠償一説,就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即可。但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而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男方應當就其過錯對女方承擔相應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進行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3、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4、離婚時,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則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6、對於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時是需要雙方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只要雙方無過錯就不會存在補償費的情形,在分割時一定要男女平等,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但如果一方存在過錯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少分或者是不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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