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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收入質證意見在質證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離婚財產收入質證意見在質證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收入質證意見在質證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離婚財產收入質證意見在質證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對法庭在庭前送達的證據,應當及時提交委託人並組織核實,然後向委託人瞭解如下情況:

1、組織委託人進一步收集和整理證據,並依據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進一步完善舉證和質證策略,並通過提交新證據制訂反制策略。

2、依據前述的評估和分析,制訂具體的質證方案。

3、依據制訂的質證方案撰寫書面質證意見,並在庭前將書面質證意見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交書記員,以方便法庭準確記錄。

4、質證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5、必須就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明確發表意見。

6、對不能否認的證據應當及時予以認可,以獲得法庭的信任。

7、對於法庭或對方當事人能夠通過調查取得或核實的證據,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評估風險後應當予以確認。

8、對於對方存在明顯瑕疵的證據,應當果斷予以否認,並向法庭簡要説明理由。

9、質證策略應當與辯論意見保持高度一致。

10、必須全面查證對方提交的證據,充分挖掘舉證方提交證據中的全部信息並進行辨識。

11、通過質證的精細化策略影響對方必勝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時有機會通過調解結案。

12、質證意見務必做到邏輯簡單、觀點明確,與己方主張保持高度一致。

13、質證時應當簡短、果斷、堅定、充滿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猶豫或模稜兩可的表現。

14、應當認真核對筆錄,確認書記員的記錄是否與我方當庭陳述的質證意見相一致。

15、充分評估和預防在質證中因自認事實而產生的訴訟風險。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財產的收入對於當事人要做出質證意見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在質證前做好準備的工作,同時要找到要關的證明村料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在任何質證面前都需要用合法的理由來進行辯解,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從而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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