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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公證的效力上什麼?

離婚時財產公證的效力上什麼?

一、離婚時財產公證的效力上什麼?

離婚時財產公證的效力上什麼?

離婚財產公證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只要在不違法法律的情況下,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自願平等均可簽訂協議,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證協議的情況下,將來一旦發生訴訟,法院一般會將公證作為比較重要的證據,只要公證本身不存在較大的瑕疵,法院一般會以此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公證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二、離婚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夫妻雙方離婚時,需要對離婚財產進行清算,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夫妻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所以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但雙方就有關財產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按照協議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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