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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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別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為購房款的2%-3%。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户。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維修資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資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資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二、別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對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一般情況下,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以及相關的文體設備,綠化工程等都是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來進行改造的,但必須符合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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