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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警察為何不當場定責

交通事故警察為何不當場定責

交警需要時間對交通事故作鑑定和檢驗,不能當場定責,對於沒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可以當場做出事故認定,但並不是必須當場做出。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警察為何不當場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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