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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人以後的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傷人以後的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傷人以後的處理程序如下:
1、安全停車,保護現場;
2、立即搶救受傷人員,迅速報警;
3、收集責任證據,協助交警處理;
4、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交通事故傷人以後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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