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精神病婚姻有效嗎
- 結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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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精神病應該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列。同時《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中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即使隱瞞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實,但是隻要婚後已經治癒了,那麼這段婚姻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婚後未治癒,那麼為無效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當中,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即如果有婚姻無效的事實,那麼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法院會在告知當事人之後,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而不會作出離婚的判決,就是説這段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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