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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

如果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應當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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