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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師參加非法行醫案件處罰聽證會

朱立佳律師參加非法行醫案件處罰聽證會

2023年6月7日,朱立佳律師作為受害人李先生的代理律師,參加了某街道辦事處舉行的非法行醫案件行政處罰聽證會。該辦事處表示,這是河北省執法權下放鄉鎮、街道以來查處的第一起非法行醫案件。該辦事處高度重視,現場有聽證主持人一名、聽證員二名,記錄員二名,執法人員十餘名。接下來跟大家分享一下該案的辦理體會。

朱立佳律師參加非法行醫案件處罰聽證會

一、案情簡介

張女士在無任何經營執照及資質的情況下開設美容機構,經營範圍包括紋繡、美容等,持續時間5個月左右。期間,張女士為李先生做眼袋解除手術,使用了有關藥物、手術刀具等。但手術失敗,造成李先生眼睛不能密合,讓李先生十分痛苦和懊悔。更讓人生氣的是,因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女士直接跑路、失聯。此時,李先生應如何維權呢?

二、維權途徑

第一,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起訴張女士,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起訴的前提是獲取張女士的身份信息。

第二,向公安機關報警。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本案中,張女士非法行醫的情形確定的,關鍵在於李先生的傷情是否屬於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等情形。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了。但是,對這類案件,想讓公安機關立案或委託鑑定,是非常困難的。

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舉報,要求對張女士進行行政處罰。

三、維權過程

果不其然,李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時,被告知不屬於受案範圍。於是李先生向當地衞生健康部門舉報,被告知河北省已將對無證行醫行為的行政查處權限下放至鄉鎮及街道辦事處。李先生便向當地街道辦申請查處,但街道辦卻作為信訪案件處理,並進行了書面答覆,答覆意見為建議李先生提起民事訴訟。

對李先生來説,焦急萬分,受到傷害卻無處説理。於是找到了朱立佳律師。朱律師根據案情及現狀,為李先生量身定製了維權方案,第一步是對街道辦的答覆提出行政複議,第二步是再次向街道辦提交書面的查處申請書。

期間經過一系列程序,最終街道辦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啟動了行政處罰程序,召開了聽證會,下一步將對張女士進行處罰。

四、案件要點

(一)縣級衞生健康部門的執法權能否下放街道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

所以,河北省可以決定將無證行醫類案件的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辦行使。

(二)張女士的行為違反幾個行政法律規範

1.無醫師證的情況下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所以,對張女士的行為屬於非醫師行醫,應按無證行醫處罰。

2.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所以,張女士的行為屬於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應案無證經營處罰。

此時,我們發現張女士的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範,那麼是處罰兩次還是只處罰一次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三)醫療美容機構是否屬於醫療機構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按此規定,從事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屬於醫療機構。

(四)聽證會的關鍵一點

無論是按無證行醫處罰,還是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處罰,關鍵在於“行醫”“醫療機構”如何界定。對於張女士的行為,如何界定屬於行醫,如何確定其開設的機關屬於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按此規定,因張女士使用了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所以,其行為屬於診療活動,屬於行醫,其開設的機構屬於醫療機構。

(五)違法行為人跑路是否能逃避處罰

《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範》第十五條規定,衞生行政機關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後果;(二)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三)屬於衞生行政處罰的範圍;(四)屬於本機關管轄。

按此規定,張女士的店面是否停業及其是否失聯,並不影響案件的查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聯繫違法行為人僅為獲取證據的方式之一,並非聯繫不上就無法受理案件、查明事實,如果其他證明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則依然可以查處,且本案其他證據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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