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主犯是否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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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團伙主犯是否能取保
1、符合以下條件的犯罪團伙主犯能取保: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3)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等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3、具體來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滿足下列條件則在被逮捕後仍然可以取保候審:行為人是預備犯或者中止犯;行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行為人所犯的罪是過失犯罪的;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行為人是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行為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行為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行為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行為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行為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行為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以及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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