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論文 >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三)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三)

(二)保險詐騙罪犯罪着手的認定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三)

我國刑法體系中保險詐騙罪,犯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保險詐騙的預備行為卻沒有明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着手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重點,但在司法實務法院中對保險詐騙罪中着手點的認定卻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將行為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行為視為犯罪着手,部分法院則將索賠前的隱瞞欺詐行為視為犯罪着手。

1.典型案例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紀某為自己的銀行卡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安全險,保額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在2017年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紀某為騙取保險金,多次偽造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其中在2月13日被告人紀殿洪偽造被盜刷49000元的的銀行交易流水及公安機關立案材料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月22日紀某再次向公安機關詢問立案情況時被民警識破。法院經審理認為,紀某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偽造銀行流水向公安機關報警銀行卡被盜刷,屬於已經着手實施犯罪,被民警識破未能獲得保險金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

2018年郭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資金安全險,因購房款不足,產生騙取保險金的目的,2018年3月9日,郭某偽造自己被搶劫現場,並從資金賬户中取款103000元藏於某地點,21時50分撥打報警電話稱被人搶劫,23時17分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進行保險報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構成保險詐騙罪,但其尚未着手實施保險理賠,屬於犯罪預備。

2.爭議焦點

保險詐騙行為是兩個實行行為的結合,即隱瞞欺詐行為和騙取保險金行為,在結合較為鬆散的保險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犯罪着手點可能存在於任何階段。紀某保險詐騙案中,紀某偽造銀行卡盜刷流水,向公安機關報警意圖獲取公安機關立案認定的行為就構成隱瞞欺詐行為,法院以此認定紀某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紀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郭某保險詐騙案中,郭某偽造現場分別向公安機關與保險公司報案被搶劫,已經實施了隱瞞欺詐行為,但尚未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法院以此認定郭某系保險詐騙罪的犯罪預備。這兩起案件犯罪分子均已實施了保險詐騙罪中的隱瞞欺詐行為,但尚未進入騙取保險金行為的階段,此時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到底是處於隱瞞欺騙階段還是騙取保險金的階段就出現了分歧。對犯罪着手點的認定會直接影響行為人保險詐騙行為的定罪量刑,因此釐清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問題有利於進一步維護實現司法實踐上公平正義。

標籤: 詐騙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lunwen/4z0wo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