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常識 >

交通事故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交通事故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交通事故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交通事故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説起交通事故,它可能離你很遠,但又離你很近。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大部分人都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

第一、交通事故可以私下解決嗎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也沒有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事故各方對事實沒有爭議且願意和平解決的,他們可以將車輛移至路邊,恢復交通,就賠償問題自行商議解決。

第二、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如何簽訂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如果事故各方已經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了,可以簽訂書面的賠償協議,由各方在賠償協議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賠償協議主要包括事故及賠償主體、事故的經過、賠償的項目與金額、賠償款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內容。

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

第二、哪些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警,並保護現場?

(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5)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有爭議的;

(6)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7)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交警扣留後,是否可以將車上物品拿回?

可以拿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應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第五、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可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處理?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首先要和接到現場報警一樣做好相關記錄工作,並在三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6、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如何要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在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複議結論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果各有關當事人一致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的話,公安機關可以接受調解申請。

但是公安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調解必須在下列條件成立時才可以進行,並確定調解的起始日期: 1、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造成人員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八、對於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是否應予以賠償?

根據民法理論,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直接的財產損失之外,還應賠償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斷是否為可得利益,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已經預期或者能夠預見到的利益;二是必須可以期待、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須為直接因違法行為所喪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況下,車輛從事運輸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確定的,不能因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將正常情況下車輛營運可預期的必得利益計算才公平合理。

第九、到外地治療的費用能否要求賠償?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已退休人員有沒有誤工損失賠償呢?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退休以後在家頤養天年的人,沒有誤工損失的賠償。如果退休以後又獲得聘用上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這部分的損失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並獲得賠償的。

第十一、醫療費能夠全部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在醫院裏治療的費用全部都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被告方有權提出異議的,法院一般會駁回原告訴求:(1)在治療交通事故傷殘中,附帶治療與本交通事故無關的其他疾病;(2)無醫師轉院證明的其他醫院的治療費用,有特殊原因除外;(3)無處方的外配藥;(4)無姓名的處方和醫療費單據;(5)無日期或與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醫療費單據;(6)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的高標準治療費用;(7)當天重複配藥的費用;(8)非正規用藥發票。

第十二、户籍對賠償標準有何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4年實施後,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上是按不同的身份將公民分為兩類:一是城鎮居民,二是農村居民。

由於居民身份的不同以賠償標準有重大影響,故作為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更應當重視,以免造成重大損失。

必須注意的是,去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三、農村户籍居民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嗎?

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農民到城市工作時間是否滿一年以上這一條來確認可否按非農標準賠償。一般而言,暫住證、房產證、租房合同、工作單位申報的工資税單和勞動合同等,都是農民在城市打工的合法證據,由於居住證和税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是認可的。

第十四、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標籤: 法律 交通事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changshi/y6dpo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