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險可以被分割? 離婚時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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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1997年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育有一子,現已成年。2023年1月,王某將張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與張某離婚,並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張某於2019年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一份,被保險人為張某,保險期限為5年,投保金額30萬元。
【案情分析】
保險種類繁多且情況複雜,分為財產型和人身型保險。
離婚訴訟中,法官通常會結合保險類型(健康險、意外險、壽險等)、保費來源、保單架構、購買時間等要素來衡量保險是否可進行分割。
一般來説婚後購買的保險,不管是為自己購買的,還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險,通常都屬於共同財產。
此外,婚前購買的保險,但結婚後仍在繳費,這期間所繳的保費,以及婚前購買的理財型保險,婚後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是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型保險,保險尚處於有效期且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的,該保險應視為對子女的贈予,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意見】
所以本案中,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一份,該保險雖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該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張某,該份保單權益應歸張某享有,由張某給付王某該保險合同現金價值50%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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