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有什麼法律後果?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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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法院收到起訴人某娛樂城訴被起訴人某公司的起訴狀,某娛樂城訴稱:被起訴人於2008年11月30日向某銀行借款1000萬元,起訴人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上述借款到期後,被起訴人未按約定還本付息,銀行要求起訴人承擔還款責任。起訴人認為,起訴人履行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起訴人進行追償,被起訴人雖經雲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註銷,但註銷行為是工商行政機關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被起訴人未經清算且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其法人資格未消滅,應當賠償起訴人承擔保證責任清償的款項。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歸還某娛樂城1000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起訴人提交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被起訴人某公司的企業狀態為“吊銷已註銷”,也就是説被起訴人現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法人資格滅失,被起訴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之規定,起訴人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據此,裁定對起訴人某娛樂城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律師提示
創業難,每年有很多中小企業經營失敗,但是由於正常的註銷程序繁瑣,成本高昂,大部分老闆選擇“閒置”中小企業,不按要求報送年度經營報告,也不報税,使其成為“殭屍”企業。符合處罰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將吊銷中小企業的營業執照。
吊銷營業執照,是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違法企業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停止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經營活動。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企業應根據公司法規定解散,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在本案中,企業狀態為“吊銷已註銷”,説明企業(訴訟)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不能作為被告進行起訴(如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不合法,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法律法規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2、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3、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變更登記,情節嚴重的;
4、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5、虛報註冊資本或者抽逃轉移資金,情節嚴重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越權經營和非法經營行為。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什麼不良後果嗎?
1、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予核准,不得使用;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
3、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企業違法辦理清算註銷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並不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黑名單),也不會被限制高消費。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
(法經[2000]24號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准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蔘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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